本报讯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杨剑昌侵害名誉案有了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泰明国贸商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据羊城晚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泰明国贸公司(本案原告)验资报告属假冒。1997年4月,原告以自己名义开展招租活动,先后在深圳新闻媒体刊播招租广告和报道。同年8月,有100多名租户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发现原告原先承诺的许多优惠条件不能实现,要求退租遇阻,因而纷纷向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投诉,并上告市政府信访办。
杨剑昌等调查后发现,原告用于招租的商铺在申办许可证时出具的部分房产证(复印件)属假冒,有些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原告广告内容不实。杨剑昌主笔写了《关于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极大欺诈案的报告》,送给市领导及有关新闻单位、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还将报告传真给《中国信息报》等刊发,境内外报刊纷纷转载、报道了此事。
原告为此起诉杨剑昌。此案在开庭审理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之一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34万元变更为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杨剑昌以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身份对租户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写报告等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将报告投送《中国信息报》发表,个别内容及措词虽有不当之处,但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应认定为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泰明国贸的代表律师表示要上诉。